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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黎智英等三人被捕后,境外势力企图製造舆论向法官施压/资料图片
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工党副主席李卓人、民主党前主席杨森,涉嫌於去年8月31日参与一场未经批准遊行,日前被警方拘捕,同被控以一项“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眼见自己的马前卒被捕,境外势力自然按捺不住,立即蹦出来说三道四。
以美国国务院为例,其发言人便在三人被捕后发表声明,呼籲特区政府勿因政治目的而选择性执法,应确保公正及透明地处理案件,并维护法治及港人和平集会与言论自由的普世权利云云。末代港督彭定康亦不甘后人,诬称三人被捕反映“特区政府受到中共指示,扭曲法律意图威吓社会,接受中共欺压,放弃对法治以及‘一国两制’的信念和支持”云云。
然而,大家只要不存任何政治偏见,便不难发现境外势力的批评根本是不符事实的。诚然,香港根据《基本法》实行“一国两制”,根据《基本法》第27条香港居民享有集会和遊行的自由,第39条还规定《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适用於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本地立法的方式实施,但是这不代表集会和遊行自由可以滥用,绝无任何限制。
事实上,《公约》第21条承认和平集会权利的同时,也容许缔约方可以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以立法方式加以限制。为了实施《公约》而制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人权法》)第17条,亦有相同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人权法》是港英政府在回归前制订,彭定康作为末代港督,难道又会不知道乎?
是故,现行《公安条例》第9条及第14条授权警务处处长,可在合理地认为某项遊行或公众集会,将会影响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情况下,反对该项公众集会或遊行的举行。警方的做法根本上不算侵犯港人的集会及遊行自由,同时更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基本法》以及《公约》的相关规定。美方口中的所谓“普世权利”,试问又建基在哪条国际公约之上?
此外,《公安条例》授权警务处处长禁止某项遊行或集会举行的规定,早在回归前已经存在,即使彭定康在1995年曾对《公安条例》作出修订,也没废止此一条文,这点他也理应心知肚明。
警务处处长根据此一条文,反对在去年8月31日举办的遊行,并向主办方发出“反对通知书”,黎智英、李卓人、杨森明知该项遊行未获警方批准举行,依然选择参与,自然是“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涉嫌触犯《公安条例》第17A条的规定。警方依法拘捕三人,才是维护法治的表现。可见彭定康声称警方的拘捕行动“放弃对法治的支持”,根本是颠倒是非。
另一方面,三人因为政治目的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不代表他们基於“政治目的”而被捕。三人有否触犯法例,律政司是否提出起诉,须视乎掌握的证据是否充分。另一方面,三人被捕或被告,还须接受法院审讯,法官是否判处三人罪名成立,亦是视乎控方能否提出无合理疑点的证据。
《基本法》第63条早已规定,律政司的刑事检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第85条则规定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可见所谓“接受中共指示”、“因为政治目的而选择性执法”的指控,根本是毫无根据的揣测及阴谋论。
相反,境外势力在法院尚未正式审理三人案件之前,便急不及待地蹦出来说三道四,意图製造所谓的“国际舆论”向法官施压,才是干预香港特区的内部事务、并且意图妨碍司法公正!明明自己才是香港法治的破坏者,如今竟然倒打一耙,把三人因涉嫌犯法而被捕一事,说成是“破坏法治”,真箇是贼喊捉贼也! 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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