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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0-03-19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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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网讯 (记者 沈伟彬)2月29日,记者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实施《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方面称,截至2019年底,厦门市共有电梯47676台,且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助于完善厦门市电梯安全治理体系,推动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据介绍,《条例》共有七章四十七条,分别从选型配置和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结合我市实际,做出具体规定,明确相关要求。

  《条例》完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建设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为了从源头上规范电梯选型、配置,《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设置电梯;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规定,明确厦门市电梯选型、配置的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纳入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条例》规定,对电梯的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作变通性规定;明确施工期间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要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规定施工单位的禁止义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默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投入使用;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技术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同时,《条例》对电梯安全管理主体名称表述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明确其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职责,还特别对物业服务单位提出了针对性更强的规定。

  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促进电梯维保行业健康发展,《条例》规定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现场作业人员、作业安全、公布维保信息、困人故障报告等要求;规定在发现电梯存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等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问题时,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处置和报告义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作业人员不得拆除电梯安全保护装置,不得短接门锁回路、安全回路;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应当明确维护保养人工服务价格,以及易损件、配件、关键部件的清单和价格。

  此外,《条例》推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明确老旧电梯安全性能技术评估要求,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超过设计运行次数或者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委托检验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健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资金筹集机制,明确应当通过申请专项维修资金、协商费用筹集、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筹集资金。

  《条例》还规定,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要求物业服务单位应在管理规约中规定电梯相关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推动业主自治;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电梯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风险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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