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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银行消息 2月21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原兰溪市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王某清的上诉申请,维持一审原判。王某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查封在案的房产,依法予以处理,不足部分,责令其退赔给各被害人。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兰溪市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王某清2008年起开始向他人借款进行股票及之后的期货交易。2011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清伙同其妻贾某7(另案处理)利用其二人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以投资理财以及自身资金周转困难、生意投资需要资金、购房等理由,先后向被害人贾某等19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并将集资款用于股票、期货交易、归还借款、支付高额利息等,截至案发,共造成集资款2187.17万元无法归还。
王某清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王某清向被害人王某1、朱某1还款数额已超过本金,该两起不应认定;原判认定归还贾某等8人的数额有误。此外,王某清向他人借款后持续归还利息,在资金困难时主动联系债权人进行民事起诉,没有非法占有钱款的目的;本案被害人系被告人亲朋好友,不属于社会不特定人员,且王某清在借款时已告知投资理财之用,没有骗取被害人的钱款。王某清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请求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导致2157.12万元无法归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部分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清的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清归还周某2的数额有误,依法予以纠正,但不影响对被告人王某清的量刑。原判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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