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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何以顺“共享经济”之风,成性骚扰温床

时间:2018-05-14 22:01

来源:作者:点击:

  文|张志杰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空姐遇害事件后大量信息并不准确,公众批评矛头指向了“网约车”(“平安郑州”的《警情通报》也描述为“网约车”),包括滴滴平台在内都以平台对车主身份审核环节为核心关注点;但从网约车有关法规特别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来看,事件的背后是笼罩在近两年兴起的“合乘车”(又名顺风车,与“网约车”并列)运作上的阴云,而顺风车的痼疾绝不止于对于车主的审核不严,更在于共享经济风潮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缺位。

  主张共享经济带来一地鸡毛的批评者们常展示问题单车堆积如山的画面,其实消费者信息暴露在被滥用的状态下的后果更为严重。大众可以注意到堆积在草坪的单车醒目的红、黄、蓝色,但未必懂得“滴滴出行”APP功能标签上与快车、专车并列的“顺风车”的固有法律含义及平台方的功能设定。

  这要从2016年的网约车新规讲起。2016年7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网约车办法》”)对红火一时的“网约车”(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施加了严密的规制,但甩下了共享经济名义下的 “私人小客车合乘”,后者按照《网约车办法》第三十八条,“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从《网约车办法》第二十八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和后续部分城市公布合乘车规定时典型界定方式来看,“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此处以北京市《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为例,案发的郑州市未见公开披露的合乘车的正式规定,只有征求意见稿)。由此,应该被关注的事实是,顺风车业务的各个环节把控是否足以保障司机在“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框架内活动。例如,顺风车运作中的“接单奖励”、“提成”模式是否客观上导致了顺风车成为了变相的“网约车”(带有了营利色彩)?为什么凌晨从机场附近前往市区的李某珠会遭遇“出行路线相同”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华?李某华驾驶顺风车期间的历史出行轨迹是否已经足以显示超出了顺路搭人的范畴?这也是事件值得反思的重点,笔者在公开网络顺风车看到大量顺风车司机的出车已经难以说是真正“顺路”。

  隐患重重的是,很多顺风车司机在论坛上有低俗的讨论、揩油的经验分享,更有微博爆料,称司机可以看到对乘车者身份、女性外表或者特定部位品头论足的标签。在司机与乘客难免线下接触的顺风车框架内摆放这些敏感的信息,使得它客观上沦为滋生性骚扰的温床,也给司机群体以不当的暗示。

  这样的现状与滴滴平台将社交功能与合乘车信息中介服务捆绑的行为有关,网上一篇2015年的《滴滴顺风车植入强社交元素或成新交友平台》的报道显示,自动弹出的对于乘客的评价标签甚至包括“成熟性感”、“美女晚上约吗”,如果该现象属实,已经不是个案审核不严格的问题,而是纵容提供涉嫌侵犯他人人格权的信息的问题。

  小客车客运业务在人员资质审核、责任追究、保险乃至不得拒载等方面有完善的规定,乃在于驾驶活动不仅存在运营风险,且汽运交通工具为人数较少(甚至一对一)的封闭空间、日夜运行、面向不特定对象,并往来于个人的单位/学校、酒店甚至家庭住址之间,作为司机(顾名思义掌握机动车这一交通运载工具的人)与乘客之间的地位客观上并不对等,如果人身安全的保障措施尚不成熟,不适于暴露在社交场景中。

  过早地嫁接了社交功能的“滴滴出行”应当遵守的直接规定为《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当消费者在历史打车服务中的所谓印象标签涉及到了个人的相貌、身份,其实也是用户信息的组成部分,将其提供给其他司机以满足潜在的社交需要已经超出了合乘车服务的“正当、必要”范畴。正如家人并不期待与快递员有社交上的信息交互、租客不想与房东社交,在不对等的状态下暴露不必要的信息是很多被挑逗的女性乘客没有料想到的。

  滴滴平台在顺风车中植入社交功能的决策,导致个人信息被不必要地暴露在司机用户面前,这是否是出于扩大用户流量的商业目的不得而知,但至少牺牲了弱势消费者的权益。

  我们更深的反思是,笼罩在共享经济的公益属性光环下的主体采取的行为,无论是顺风车平台、用户还是乘客的行为,虽然客观上带有促进资源利用的正外部性,但不应当夸大了它的道德属性而忽略背后的利益动机和潜在风险,必须作为市场行为看待和予以严密规制。我们在不幸发生后为弱势群体的不幸遭遇诉诸悲天悯人的情感是正常的,但是无论是伤感于事件的偶然性、归咎于人性之恶的必然性,都不该替代我们调整人为设定的法律规则、避免事件重演的反思。

顺风车:何以顺“共享经济”之风,成性骚扰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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