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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制度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1.缴纳义务人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是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人。
(1)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也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2)职工,是指这些用人单位雇用、聘用的人员。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成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
2.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向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3.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
(1)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机构机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2)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①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③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违反缴纳义务的法律后果
(1)未按规定申报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2)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3)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未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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